可全額稅前扣除的三類企業職工培訓費
- 發布時間:2018-10-12
- 文章來源:管理員
一、基本規定
1.職工培訓費用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范疇。
2.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基礎性政策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在稅收實務中,職工培訓費用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內容,一般地,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一律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范圍內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二、特別規定
現行稅法規定,有三類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不受前款所述的扣除比例限制,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培訓費支出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3.核力發電企業實際發生的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
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小結: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航空企業、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電企業三類中的一種。
2.職工培訓費用必須與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不得相互計入。
3.實際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