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 發布時間:2018-10-12
- 文章來源:管理員
為進一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持外貿出口,經研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
1. 取消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海關總署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受理。
2. 取消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3.取消報送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4.取消報送《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進貨憑證進行核對。
5.取消報送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憑證及資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二)簡化的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
1.簡化了《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簡化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流程及報表。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出口報關單)》《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5張表格簡化為2張表格,分別為《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和《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
(三)明確了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的要求,啟用《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
(四)明確了申報出口退(免)稅需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三種情形,分別為: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五)明確重新評定出口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
(六)明確了境內單位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供的資料,啟用《航天發射業務出口退稅申報明細表》。同時,明確了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境內單位在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提供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頒發的《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九條第二項第1目規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生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七)規定了《廢止文件、條款目錄》。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