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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在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上的差異分析

  • 發布時間:2015-01-17
  • 文章來源:鞠紅飛(摘)

【導讀】對于視同銷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中有不同的規定。在會計處理上,也出現

了兩個分支:一是確認銷售收入,然后根據配比原則結轉銷售成本;二是直接按成本結轉,

不確認收入。在實務操作中,這些繁雜的差異很容易被忽視。那么,視同銷售在稅務處

理和會計處理上有哪些具體規定,差異在哪里,工作中如何處理這些差異,小編針對以上三

個方面問題加以整理匯總,以期對您的工作有所助益。

一、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1、視同銷售是一個稅務概念,而不是會計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發生視同銷售

貨物的行為作出了列舉規定,小編為您整理如下: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

,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但以公益活動

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增值稅視同銷售特點:

所有權發生了變化,或服務已對外實施并被接受;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范圍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

所有權或許沒有變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3、增值稅不僅關注貨物的來源,也關注貨物的去向。

貨物來源


視同銷售計銷項(可

抵進項)

貨物來源

貨物去向

職工福利、個人消費、非應稅項目(對內)

投資、分紅、贈送(對

外)

購入

不計銷項也不計進項

視同銷售計銷項(可

抵進項)

自產或委托加工

視同銷售計銷項(可抵進項)

 



4、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要按照如下規定的順序來確定,不能隨意跨越次序: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應稅貨物、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應稅貨物、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價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

成本。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不涉及消費稅。

組價公式二: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這里的消費稅稅額包括

從價計算、從量計算、復合計算的全部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照消費稅中國

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成本利潤率確定。

二、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1、銷售貨物收入確認的一般規定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

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收入確認的特殊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

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

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

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內部處置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內容上均不變,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將資產移至

境外的除外)。

a.具體處置資產行為: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b.計量: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資產移送他人——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a.具體處置資產行為: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b.計量:

1)屬于自制的資產,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售價確定銷售收入;

2)屬于外購的資產,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國稅函[2010]148 號對有限制性規定)

3、所得稅與增值稅、消費稅等流轉稅的視同銷售規則是存在差別的。

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不僅強調貨物的用途(內部還是外部使用),還要考慮貨物的

來源(自產、委托加工還是購買)。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

的來源無關。

將自產貨物用于企業內部行為,諸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流轉稅作視同銷

售處理但是所得稅不視同銷售。

三、會計處理中的視同銷售

1、企業會計準則中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

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行為

增值稅

消費稅

所得稅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不征

不征

不計收入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不征

征稅

不計收入

自產應稅消費品在境內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

間轉移,用于銷售(同一縣市的除外)

征稅

具體問題具

體分析

不計收入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贊助、集資、廣告、樣

品、職工福利、獎勵

征稅

征稅

計收入征稅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企業不動產在建工程

征稅

征稅

不計收入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

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按同類平

均價征稅

按同類最高

價征稅

按同類公允價計

收入征稅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問題,只有如何確認銷售收入的問題,在這里只是借

鑒了一下稅法的概念。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主要有如下兩種方法:

確認銷售收入,然后根據銷貨成本與銷售收入配比的原則結轉銷貨成本。

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3、稅法規定的 8 種視同銷售情況,會計處理可參考:

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

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

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理,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

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總結】以上 8 種情況中,第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問題】自產或者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福利部門),用于業務招待、交際應酬,

確不確認收入,如果確認,為什么?

【答復】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屬于視同銷售的情況,需要確認收入;將外購的

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屬于不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處理,不確認收入。

自產或外購的貨物用于業務招待、交際應酬,不確認收入。

【問題】關于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怎么做會計分錄,怎么影響會計

利潤。另外,外購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對會計利潤的影響怎么體現。

【答復】

(一)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

貸: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也叫交際應酬費,主要包

括為餐飲、香煙、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

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

志的禮品、紀念品等。產權雖轉移但不能確定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不符合收入的確認

條件】

【說明】納稅人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時,其為生產貨物購進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

易耗品等的進項稅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是可以抵扣的,則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應

計算銷項稅額。

(二)外購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如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或者業務宣傳費: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對此的解釋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

的交際應酬消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貨物購進時用途不確定,取

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進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貨物購進時確定作為禮品,如外購煙、酒等,沒有取得

“                   

 



增值稅專用發票)

貸:庫存商品

4、注意: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

屬于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于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關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視同銷售有何差異,詳見后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