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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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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零稅率應稅服務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差異

  • 發布時間:2014-12-17
  • 文章來源:管理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明確了“營改增”零稅率應稅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政策和具體管理規定,這與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很多差異。

一、退(免)稅認定時限不同

出口企業應當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退(免)稅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

二、退(免)稅認定提供的資料不同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銀行開戶許可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應稅服務退(免)稅認定應提供的資料

1.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2.從事國際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下同):

(1)從事水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2)從事航空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3)從事陸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3.從事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

(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

(3)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4.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和復印件。

5.從事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6.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兼營出口貨物勞務,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及電子數據,提供符合上述規定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三、適用退(免)稅的企業范圍不同

出口貨物適用免抵退稅的企業范圍僅限于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而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和生產性企業集團公司。

出口貨物適用免退稅的企業范圍為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

應稅服務適用免抵退稅的企業,不僅要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而且還必須屬于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即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如果外貿企業兼營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統一實行免退稅辦法。

四、適用退(免)稅的出口范圍不同

出口企業貨物出口到規定的海關特殊監管區(不含一般保稅區),適用免抵退稅辦法或免退稅辦法。

應稅服務提供者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以及在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載運旅客或貨物,不屬于國際運輸服務,不得適用退(免)稅,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五、退(免)稅額的計算依據不同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是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出口的離岸價格計算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的運保傭等FOB價外收取的其他費用,不得作為計算依據計算免抵退稅額。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為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

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的計稅依據: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金額。

六、計算退(免)稅額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不同

出口貨物計算退(免)稅額的退稅率是出口貨物商品編碼對應的出口退稅率,是按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率文庫執行的。

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

應稅服務計算免抵退稅額的退稅率是其在境內提供對應服務的增值稅稅率,即國際運輸適用11%的退稅率,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6%的退稅率。

七、征退稅差額不同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往往由于征退稅率存在差異,因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征退稅率之差部分要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往往由于征退稅率存在差異,因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不能退稅的進項稅額應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適用免抵退稅的應稅服務由于征退稅率完全相同,因而不存在征退稅率之差,從而也不需要計算退稅額差額。

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實行免退稅辦法,因而其應稅服務不能退稅的進項稅額應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八.退(免)稅額的計算時間不同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必須要在規定的單證信息齊全的條件下,才能計算申報辦理退(免)稅額。

應稅服務的退(免)稅,由于不需要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相關信息,因而只要申報憑證收齊就能計算申報辦理退 (免)稅額。

九、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和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計算不同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采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應當分別計算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和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在抵減的基礎上分別計算免抵退稅額和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應稅服務提供者由于不能采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因而不能計算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十、退(免)稅申報流程不同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當先辦理免抵退稅預申報,主要查詢計算免抵退稅額的相關信息,辦理免抵退稅預申報后再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在此基礎上最后辦理免抵退稅的正式申報。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當先辦理免退稅預申報,主要查詢計算免退稅的相關信息,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同時可辦理免退稅的正式申報。

由于應稅服務計算退(免)稅額不需要出口報關單等相關電子信息,因而也就不需要辦理退(免)稅預申報,應稅服務提供者可以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

十一、未按期申報退(免)稅的處理不同

生產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財稅[2012]第39號文件規定,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財稅[2012]第39號第七條規定外,按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退(免)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

十二、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辦理退(免)稅不同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規定進行審核,即在人工單證審核的基礎上還需進行計算機審核。

人工單證審核是指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計算機審核是指在對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后,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通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退(免)稅。

(二)應稅服務免抵退稅審核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退(免)稅申報后,應在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后,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在審核中如有疑問的,可對企業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對進項構成中屬于服務的進項有疑問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稅。

1.對于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主管稅務機關可從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是否符合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收入。

2.對于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所申報的研發、設計服務是否符合規定。

(2)研發、設計合同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

(4)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

3.對于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主管稅務機關除按照上述規定審核外,還應審核其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是否與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

4.對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開展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審核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審核申報退稅的企業是否為承租方。

5.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的憑證資料齊全的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在經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通過后,辦理退稅和免抵調庫,退稅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摘自: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13 NO.11)